只要遷出戶籍期間距離訂約出售日未滿1年,仍然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!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
只要遷出戶籍期間距離訂約出售日未滿1年,仍然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!
新聞摘要
  • 只要遷出戶籍期間距離訂約出售日未滿1年,仍然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!
【MyGoNews林湘慈/綜合報導】貿易公司上班的王小姐,在新北市淡水區買了1戶全新房子,2013年6月很高興搬新家,並且把戶口遷到淡水區,而她在台北市北投區原本居住的舊公寓準備出售,這時她開始擔心,從北投遷出戶籍之後,在房屋待售期間,是不是就要按照一般稅率計算土地增值稅呢?
 
稅捐機關表示,民眾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,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必須在該地設立戶籍,但如果是為了騰空房地以待出售,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,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,戶籍已經不在該地,只要遷出戶籍期間距離訂約出售日未滿1年,仍然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!
 
稅捐機關表示,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,並請注意以前必須未曾適用過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,出售前1年不能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,出售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,且土地上的建築物完工須滿1年以上,如果完工未滿1年,則建築物的評定現值須高於該筆移轉土地公告現值的10%。